滁州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须知
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2026年9月14日,国家移民管理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第6号),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便利本市中介服务机构高效办理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
二、备案时限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提交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四、备案地点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本市备案办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注意事项: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滁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