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价格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现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和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明码标价规定,通过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办学场所公示栏、单位网站等渠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变动后,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全面、准确。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的收费,不得收取。
学校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通过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等方式多收费。
学校要严格遵守自愿、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捆绑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校服、教辅材料、学习用品和报刊等,不得将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向学生收取。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不得超时段、超限额收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学生和家长进行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捐助费、共建费等,不得通过社会中介等关联交易第三方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转校费等,不得以信息化教学等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费,不得借家委会、第三方机构等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主体责任,依法合规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厉查处学校和培训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学生及家长如发现教育收费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12345或者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守护群众就医权益与医保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要求,现对全市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价格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价格及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压实价格自律主体责任。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调价;非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须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结合成本合理定价。各机构需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收费及医护人员政策培训,准确理解各收费项目的“价格内涵”及“包含关系”,确保收费信息同步,杜绝因理解偏差导致的违规收费。
二、落实明码标价,主动公开收费信息。各医疗机构须在收费窗口、门诊、住院部等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电子屏、查询系统等方式,全面、准确、实时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计价标准及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做到标识清晰、内容透明。严禁虚假公示、遗漏公示、滞后公示,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充分保障患者消费知情权。
三、严禁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医疗机构严禁发生以下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严禁行为
1. 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超频次变相抬高标准;
2. 未按规范提供服务却收费,存在少服务、不服务仍收费等问题;
3. 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捆绑收费;
4.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定价调价;
5. 虚增药品、耗材使用数量变相多收费;
6. 实施价格欺诈,以虚假、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患者缴费;
7.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外收费、结算价高于公示价;
8.其他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严禁行为
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额外收费、结算价高于公示价;
2.以虚假优惠、虚假比价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3.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从严自查自纠,强化监管约束。各医疗机构须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整改收费、公示环节存在的问题,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合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留存证据,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置。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