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滁州市民政局网站发布《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26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67元/月/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7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00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1169元/月/人。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8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864元/月/人。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一)琅琊区、南谯区集中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085元、651元;分散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759.5元、434元。
(二)其他县市集中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630元;分散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735元、420元。
(三)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城市每人每月129元、农村每人每月94元。
以上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5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滁政办秘〔2025〕13号)废止。
本通知由滁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