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3年“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3年9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度包装月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对涉案商品进行下架整改。
2023年9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月饼过度包装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由“中山市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满星球”月饼(净含量480g,内含黑松露坚果酥60克×2个+奶黄蛋黄酥60克×2个+紫薯蛋黄酥60克×2个+黑芝麻酥60克×2个),产品包装空隙率为66.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标准关于月饼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8盒,售价148元/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加重环境负担,还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的真实价值。市场监管局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023年9月1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某保健服务中心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来安县某保健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邈艾堂 艾灸月卡”和“邈艾堂 亲情卡”各1张,卡上标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同时在当事人销售货柜上发现有待销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3月开始,制作使用上述卡片,违法所得共计1200元。未标价的商品为蜂蜜、牙膏等,销售额约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格式合同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一方所有,明显地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的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2023年8月9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相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罚没款10.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滁乐旺”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肥料氮项目不符合标识量要求,依据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检验,判定为不合格。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处剩余的同批次215袋“滁乐旺”复合肥料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共采购上述产品720袋,截止被查获已售出505袋,剩余215袋分别存放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内,货值金额60768.75元,获利9468.75元。5月12日,当事人擅自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肥料204袋(剩余11袋),对当事人擅自转移查封物资的行为已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会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2023年8月1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海某食品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黑枸杞酸梅汤粉固体饮料”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黑枸杞酸梅汤粉固体饮料”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安全性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该案件的查处有效保障了流通领域农产品的安全性,保障了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2023年7月25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椒县某食品零售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505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吉辣来野山椒(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该批次的进货票据已遗失,上述野山椒共15瓶,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人的损伤很大,可能导致慢中毒,腹泻,呕吐等症状,市场监管局将严格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朱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作出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处理。
2023年3月3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全椒县某大药房(晶禾店)出售假冒伪劣药品。4月1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植物伟哥、金刚钻、顶破天等商品。经查明,投诉人微信交易对象为朱某,经对朱某询问调查,其承认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和10月29日两次销售给投诉人顶破天和金刚钻共15盒,货值金额2270元。经对朱某销售给投诉人的顶破天和金刚钻送检,上述2种商品中非法添加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犯罪,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长期大量服务将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消费者一旦发现宣称具有壮阳功能的食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2023年6月2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及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对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复合肥料(15-18-7≥40%,N-P2O5-K2O)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复合肥料总养分为35.4,不符合检验标准GB/T15063-2020,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农资经营店(已另案处理)销售的复合肥料(标识的生产企业是红牛国际钾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法兰克福大道1033号),实际生产企业是安徽某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及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包装标识的复合肥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复合肥料5吨,货值金额1.3万元,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资产品质量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劣质肥料严重影响农民收成,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023年6月20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对鼎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没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6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涉嫌假冒的古井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24瓶。经厂家技术人员鉴定,全部为假冒侵权白酒。经查,当事人未通过正规渠道购进上述白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32瓶,70元/瓶。截至案发,已售出8瓶,剩余24瓶全部查获,违法经营额272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普通的消费者对白酒的真假往往难以分辨,再加上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商标侵权白酒存在市场。消费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出现维权纠纷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案件线索。
2023年8月4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没款50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0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标注由慈溪市盛和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盛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个,上述调压器承压组件部分为一旋钮,上标逆时针旋转箭头标识及火苗标识。上述商品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GB 35844-2018)之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燃气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是将钢瓶内的高压液化石油气调压为家用燃气具所能使用的低压燃气,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才能确保防患于未“燃”。
2023年6月5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鲜果店“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0.1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0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鲜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购物小票上发现有一项“抹零-0.05元”。经查,投诉人在该鲜果店购买香蕉,应收款8.85元,当事人为了方便交易(凑“角”为整),在收银系统的“抹零”中设置了“四舍五入”的舍入方式,实收款8.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反向抹零”虽然金额不大,但并非一件小事,而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市场规则的重大事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反向抹零”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使老百姓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公平公正地交易。
来源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