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扶贫干部盗窃案件,以被告人程某、宋某某、宗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程某邀集宋某某、宗某某实施盗窃,并约定由宗某某负责驾驶车辆,程某、宋某某具体实施盗窃。2017年12月3日,程某、宋某某、宗某某驾驶车辆到定远县严桥乡贫困户吴某某家,冒充前来检查的扶贫干部,诓骗出吴某某家钱款存放处后,又以拍照留作宣传为由将吴某某及家属调离屋内,程某趁机将吴某某放在家中的5000元现金盗走。次日,程某、宋某某、宗某某又驾驶车辆到凤阳县总铺镇以同样的方法将彭某某放在家中的99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宋某某、宗某某于2018年3月7日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宗某某已将被盗钱款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宋某某、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宗某某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