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公司不愿意给我转正,理由是我的牙不齐不美观!”大专毕业的韩女士在今年3月初,她来到西安市某写字楼应聘物业客服助理岗位。“当时签了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试用期是一到两个月。”
谁知道,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韩女士向公司提交的转正申请却迟迟没有得到审批。几天后,企业经理出面告知韩女士,她的气质与公司的形象不匹配,尤其是牙齿不够整洁,希望她能够矫正,不然不通过转正申请。
韩女士认为,在入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并没有这样一条辞退理由,公司现在以此为由劝退是对她人格的不尊重。虽然在此期间双方尝试过协商,但最终公司直接拿出一份辞退通知书,以“考核未通过”为由辞退了她。
求职中
你会根据企业要求
主动改变形象吗?
当企业要求你
进行外貌调整
如矫正牙齿
微整形等
你会怎么做?
问: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答: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存在就业歧视的嫌疑。
现实中,我们会看到很多招聘广告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限定条件,比如年龄、性别、身高、样貌、籍贯等等。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限定条件都或多或少存在就业歧视。
不过有些岗位对劳动者的条件进行限定,大家都早已习以为常,说明其存在一定合理性。比如模特对于应聘者的身高、长相有特殊要求。
大家之所以习以为常,默认赞同,是因为这些要求与岗位有一定的关联性。而本案中的劳动者担任的是物业客服工作。从常理判断,该岗位对劳动者的长相并无特殊要求。因此,物业公司仅以劳动者牙齿不美观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就业歧视。
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劳动者的穿着打扮进行管理?
答:
当今社会,职业精神越来越得到推崇。我们认为,职业精神不仅体现在平时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上,还体现在大家对这份职业的尊重度上。劳动者对一份职业尊重度的外在表现往往体现在其平时的穿着打扮上。
除了劳动者的自我要求,用人单位出于对其整体职业形象的考虑,也会要求劳动者在穿着打扮上符合一定要求。
比如,需要穿正装,不得穿短裤、拖鞋等等。有些要求是常识性要求,比如不得穿短裤、拖鞋等。有些要求则具有特定性,一般存在于服务性行业,比如要求见客户时必须穿正装,系领带等等。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穿着打扮的要求,设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形成一种成文性的规定,这样对劳动者来说既是一种职业精神也是劳动纪律。
问:在入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考核未通过”解除,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一个试用期限。在这段期限内双方都可对彼此进行考察。劳动者可以考量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
如果觉得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可以选择辞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实践中,试用期更多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判其是否符合单位的用人条件。对于考核合格的劳动者,给予转正。考核不通过的劳动者,则会面临被辞退的结果。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虽然有据可循,但很多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最终均被判为违法解除。究其原因,主要有3点——
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录用条件。
虽然约定了录用条件,但用人单位的考核存在瑕疵。
因此,如用人单位想合法解除试用期劳动者,我们建议做到以下3点——
需要改变以往固有的观念。试用期劳动者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并非可以无理由解雇。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录用条件,越具体、越细化对将来解除劳动合同越有帮助。
对于劳动者的考核需要客观、公平、公正。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才能降低将来被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
本文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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