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滁州中院在强制执行1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公司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拘留15日。
2009年10月,某建筑公司承包滁州一小区建设工程,2010年4月16日,该公司又将工程一部分转包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于201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截止2015年9月底,某建筑公司尚欠张某部分工程款一直推诿不还,张某起诉至法院,经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某工程款1329.4654万元和欠款147万元及利息,但该公司却仍无动于衷。2017年6月,张某向滁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次以上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被执行公司,希望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总是以各种理由逃避执行。经查控发现,被执行公司没有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公司土地因贷款已被银行冻结。然而,却在无意中查到该公司在另外一家公司有工程款收入,可是法定代表人赵某不积极主张债权,反而百般抵赖,拒不配合执行。
鉴于赵某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滁州中院决定对赵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2016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向全社会庄严承诺,利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市两级法院众志成城、攻坚克难,穷尽执行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妨碍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被执行人主动还款,压缩“老赖”生存空间,提高执行效率。2018年4月11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让打击拘执犯罪更加有法可依。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移送拒执犯罪案件44案46人,其中21人已经判处刑罚,采取拘留罚款措施1697件,拘留1862人次,对“老赖”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