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滁州琅琊分公司
“2018.3.2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27日12时50分左右,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滁州琅琊分公司的三名消防工程施工人员在苏滁现代产业园三期标准化厂房15#综合楼配电房内施放备用的消防风机动力电缆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2018年3月27日上午7点半左右,按照国泰滁州分公司项目经理范xx的安排,水电班组长曹x带领3名临时工窦xx、黄xx、曹xx来到15#综合楼配电房内(当时配电室门没有上锁,配电柜、变压器没有断电,没有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没有佩戴必要的绝缘防护用品),开始施放电缆。中餐后,曹x自己回家拿工具和材料,窦xx、黄xx、曹xx又回到15#综合楼配电房内继续施放电缆,黄xx、曹xx站在配电房西侧低压配电柜西侧拉电缆,窦xx站在东侧高压柜旁800KVA变压器顶部电缆桥架上放电缆(东、西两边工人互相看不见)。约12时50分左右,黄xx、曹xx听到打雷一样一声炸响,瞬间又是一声炸响,配电房里顿时充满烟气,熏的人眼无法睁开,黄xx、曹xx赶紧往门外跑,紧接着就听到配电房内象放鞭炮一样“噼噼啪啪”炸响,响了有几分钟时间。曹xx就在配电室门外喊窦xx的名字,但无人应答,他俩意识到出事了,于是黄xx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曹xx拨打曹x电话(手机时间显示为12时54分)。不久,曹x和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曹x到后,进入配电房找人,发现窦xx躺在800KVA变压器顶部已被电击伤,右脚鞋子烧脱离。于是曹x打电话给国泰滁州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范xx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拨打120报警电话和窦xx父亲电话,黄xx、曹xx打开配电房前后门进行散烟。13点06分,建设发展公司职工李xx接到国泰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范xx的电话报告后按照领导安排立即赶往现场,并联系配电房电气安装企业五洋电力公司立即派员到现场。接到110报警的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及119报警的消防大队及国泰滁州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范xx也先后赶到现场。13点21分,五洋电力公司职工到达现场,将3#环网间玻璃破碎后,立即对高压电源进行断电。随后,消防大队协助急救中心将死者用担架抬出配电房,经检查死者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苏滁建设发展公司立即督促国泰滁州分公司积极主动与死者家属沟通,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下午14时40分左右,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2018年4月1日,死者家属与国泰滁州分公司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次日,死者遗体进行了火化。
消防工程施工人员窦xx违规带电作业,踩踏正在运行变压器的顶部桥架,致使桥架遭到破坏后短路触电。
(1)电气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进行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配电房验收合格投运后未及时移交,处于失控状态。
(2)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配电房验收未严格把关,验收后管理缺失(配电房门长期敞开,无人管理)。
(3)消防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人监护,无法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标准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相关方现场管理缺失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曹x,男,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41122xxxxxxxxxxxx ),初中学历,国泰滁州分公司水电班组长曹坤,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分析、查找、整改配电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不断电、不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冒险作业;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等规定,建议处2000元罚款。
2、高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41125xxxxxxxxxxxx),初中学历,五洋电力公司苏滁现代产业园三期标准化厂房电气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对未移交的配电房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等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3、范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20625xxxxxxxxxxxx),国泰滁州分公司苏滁现代产业园三期标准化厂房消防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配电房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排查整改,安全技术交底不充分;作业现场缺少安全管理人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三违”现象突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等规定,建议处5000元罚款。
4、秦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42301xxxxxxxxxxxx),大专学历,国泰滁州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五)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30000元)30%的罚款,计9000元。
5、国泰滁州分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依规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20万元罚款。
6、五洋电力公司,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设计施工(设计电缆桥架高度为2.6米,实际为2.2米,并且桥架走向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配电房投运后未移交的情况下,安全管理缺失,配电室门没上锁,配电柜、变压器没有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10万元罚款。
来源: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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