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群众来信向滁州市纪委举报反映铜城中学教导处副主任叶喜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叶某申请国家贫困资助等相关问题,接到问题线索后,天长市纪委驻天长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问题线索进行核实。
经调查,2016年10月,叶喜华任天长铜城中学高一(1)班班主任,在铜城中学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中,具体负责高一(1)班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申报中通过高一年级评审组调剂一个名额,为其子叶某申请申报了国家助学金,并领取国家助学资金1500元。对照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条件,叶喜华儿子叶某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条件。
2017年3月5日,经市纪委同意,市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叶喜华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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