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快随小微看看详细内容。
一
维修范围及维修主体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的维修:
(一)公租房室内公共部位(含公共设施设备)、建筑本体室内(包括:房内墙体、楼板、阳台栏杆等)及室内耐用配套设施的维修。
(二)室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下水器、门锁等)在房屋出租前(房屋空置时)的维修。
(三)属上述维修内容,但因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责任、承租户的(使用不当)责任导致的维修除外,应由导致维修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
房屋出租后,由承租户负责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二
维修程序
●承租户将书面维修申请报送小区物业公司。
小区物业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申请报送公租房申报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报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承租户符合保障条件且足额缴纳租金的情况下,移交居住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居住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与物业公司对报修问题进行现场审核勘验,认定属于维修范围确需维修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维修。
申报维修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具体流程如下表
↓↓↓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维修工程测算,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维修单位。其中,维修(单项或单户)预算金额大于5万元的,依据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维修单位,维修(单项或单户)预算金额低于5万元的,可直接委托市房产经营管理处进行维修。
●维修完毕后,由维修单位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明细表》,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所用材料、维修费用等内容如实记录,由承租户(已入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维修单位、市、区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方共同验收签字确认。
三
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中,工程维修造价以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当月价格为准,其他易损易耗配套设施或材料价格每年询价一次,以询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明细表》是维修单位申请支付维修费用的依据,如不按规定填写维修项目或维修内容填写不详细、不规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不予支付维修费用,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维修单位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维修经费,依据《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要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每年末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维修计划,测算资金需求,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主办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更多精彩推荐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