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两名50来岁的同胞兄妹竟然为了一套50多平方的房子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对簿公堂。近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对这起兄妹间关于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进行判决。
纠纷产生:哥哥要求办理房产过户
但遭妹妹拒绝
事情的起源还得从十年前谈起。
2008年,当时45岁的王大哥
已在珠海打工多年,
考虑到年纪渐大,
王大哥打算在珠海购置
一套房子稳定下来。
王大哥和妻子一起相中了
本市前山某小区的一个套间。
于是在2008年10月,王大哥以其女儿小琳的名义与开放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
王大哥与开发商协商,
首期款为成交总楼价的30%,
余款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具体缴纳方式以双方签署的正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由于王大哥的老板
是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
王大哥没有固定的银行收入流水账单,
加上王大哥的女儿还是在校学生,
根据相关规定王大哥一家三口
均不具备申请到银行的按揭贷款的条件。
为此,王大哥找到
有稳定工作的亲妹妹王女士,
王大哥与王女士商议,
哥哥以妹妹王女士的名义
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以便向银行申请贷款。
2008年11月,王女士作为买受人与珠海市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后王女士与银行签署了贷款的相关文件并成功贷得款项25万元。

2014年,王大哥要求妹妹
王女士将房子过户至王大哥名下,
遭到了妹妹王女士的拒绝。
王大哥与王女士多次协商未果。
最终,王大哥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为王大哥所有以及判定王女士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王大哥名下。

争议焦点:
房子到底是谁出资购买?
应归谁所有?
王大哥称:
庭审中,王大哥表示,
自己由于不具备银行贷款买房条件
才借妹妹之名买房。
房子交付以后,
自己花费了20万元
对房子进行装修,
之后和妻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子,
并缴纳了房子的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同时,王大哥还出示了一份
有妹妹王女士签名、
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的《声明》。
内容有“房子归哥哥王大哥和嫂子谢XX所有(因为当时为了方便贷款,以王女士的名义登记购房手续,实际所有房款及贷款均由兄长王大哥和嫂嫂归还)。经济上与我们没有一点牵连。”

妹妹称:
王女士辩解认为,2008年自己有买房的想法,知道珠海前山轻轨站的位置比较好,遂决定在附近买个小公寓投资,买房之前也多次向哥哥了解珠海的情况。
2008年11月,
自己和老公从广州一起
来到珠海办理购房事宜,
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支付了首期款。
每月用于还房贷的银行卡
也是自己名下开设的账户。
当时自己与哥哥约定,
房子给哥哥居住使用,
但由哥哥出钱装修和交纳管理费等费用。

对于王大哥出示的《声明》,
王女士表示自己是在喝酒以后
神智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
王女士还向法庭出示开发商出具的收据及相应的发票,在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登记的文件。因此,王女士认为涉案房子应属于自己和丈夫的合法财产。

法院认定:房子为哥哥借妹妹名义购买
房屋应归哥哥所有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涉案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王女士和开发商签署的,
以王女士名义出具购房发票、
办理涉案房产纳税、过户等手续,
且涉案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但是王女士于2011年8月27日出具的《声明》载明王女士确认涉案房产归王大哥所有,购房款由王大哥及其妻子归还。
王女士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该《声明》是在
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署的,
不能否认《声明》的效力。

另外,王大哥向房产公司支付
购房定金2万元,
除定金2万元外的其余首期房款
由王女士支付。
但王大哥于2010年8月4日
已向王女士转账支付
王女士代付的购房首期款8万元,
并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
向王女士偿还房产的银行贷款。
王女士认为王大哥偿还按揭款是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转账支付8万元属于其他经济往来,但均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香洲法院认定
王大哥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和实际使用人,
判决确认涉案房子的所有权人为王大哥,
待王大哥还清贷款,
注销银行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后三十天内,
王女士及丈夫钱某协助
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王大哥名下。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
王女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