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州市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早在2015年7月就发布《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限放令”,2015年11月1日起,滁城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紫薇南路—龙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
限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共八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018年2月23日,滁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滁城限放区内部分民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相关辖区派出所民警赴燃放现场进行查处。
1、2018年2月23日10时27分,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莲心湖派出所接110报警在阳光河畔怡园9栋楼发现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宋某当场罚款500元处罚;
2、2018年2月23日08时29分,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清流派出所接110报警在滁州市南谯区第八中学对面路边发现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付某阳当场罚款100元处罚;
3、2018年2月23日09时33分,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清流派出所接110报警在滁州市南谯区水银庄小区门口发现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夏某当场罚款200元处罚;
4、2018年2月23日08时15分,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清流派出所通过视频巡查在滁州市南谯区盛世华庭熙园小区门口发现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当场罚款100元处罚。
5、2018年2月23日9时20分许,陈某在滁州市安康苑凤胜农产品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300元整。
6、2018年2月23日8时30分许,马某在滁州市中都大道777号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300元整。
7、2018年2月23日9时10分左右,牛某在兰天路A心甜点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200元整。
8、2018年2月23日9时许,邵某在滁州市长江商贸城B区5栋101室门前燃放烟花鞭炮,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300元整。
9、2月23日10时,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文峰路派出所在巡逻至长江西路与菱溪路东南角发现孙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场发现燃放后遗留的“皇家礼炮”烟花两个,炮纸若干,随后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10、2018年2月23日9时20分许,汪某在滁州市经开区长江商贸城A区27号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300元整。
11、2018年2月23日8时40分许,王某在胜利汽车装修公司门口(会峰路与凤阳路交叉路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300元整。
12、2018年2月23日9时30分许,吴某在滁州市开发区职工公寓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300元整。
13、2018年2月23日9时20分许,杨某在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远航名车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300元整。
14、2018年2月23日9时10分许,周某在滁州市长江商贸城A区6栋52-54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后被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会峰路派出所依法处予罚款300元整。
滁州市明文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报电话为110。
(来源:美好滁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