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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房子无端被拍卖,法院表示是强制执行
后来束艳花得知,是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委托安徽天翔拍卖公司,于今年4月21号上午,对房子进行了拍卖。合肥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唐峻表示束女士没有按照法院的执行通知来履行她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所以他们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由于长期不在一起生活,束艳花和前夫离婚了。而她又是案件的被告方,最后获得了这套房子。当时根据法院判决,束艳花需补偿前夫房屋分割款四十二万多元,由于没有及时支付,对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但束艳花的理由是,对方一直没有付过孩子的抚养费。
束艳花说,从孩子出生十个月之后,前夫从来没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对于这样的说法,唐峻认为她可以从她前夫所得的款项里面申请执行扣留这部分款项作为抚养费用,但是这个是得作为另案来处理。
面对束艳花对于拍卖房子行为的抗议,唐峻表示她如果把这个钱款还掉以后,这个案件就了结了,也不需要处置财产。在拍卖槌没有敲之前,她都是可以来偿还债务的,但这些她都没有做。但束艳花认为至少也应该打电话过来协商一下,不能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就拍卖了。
5月3号一大早,束艳花赶到合肥高新区法院执行局,找到了负责案件执行的法官肖华。她说这名法官从始至终也没有跟她联系过,记者为了求得真相,拨通了肖华的电话,对方声称自己在外出差。但接下来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法院执行局的大门里走出一名男子,此人不是别人,正是声称自己“不在合肥”的法官肖华。
2双方都有理由,究竟谁有过错?
事实上,法院在调查中也发现,束艳花除了这套唯一的住房,还有其他2处财产。一处是白马商城的一间商铺,还有一处是位于南艳碧湖花园C1栋504的一处房屋。
对这起案件,法院先后下过四份执行裁定书,在去年四月八号的第一次裁定书中,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冻结、划拨束艳花的银行存款。唐峻说:“法院一般来说,是保障居民的正常住房的,因为住房牵涉到她的生活基本权利,基本的生活条件,尽量不破坏她的基本生存条件。”但就在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对居民唯一一套住房的执行有了新的规定,规定如果说一套住房在处置过以后,能够保障五到八年租金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处置的。
3法官失职潦草处理,当事人要讨个说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束艳花,首先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的裁定内容,如实申报财产,接受法院询问,与此同时,也享有进行执行和解、提出执行异议等权利。对此唐峻表示认同。
还有一个细节,在事件过程中束艳花更换过一次电话号码,而其中有执行律师联系过她,但当她回合肥再打回去的时候,对方表示已经辞职了,下个法官会跟进的。
但法院的搜查笔录上写着“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未果”,束艳花不明白,自己怎么会联系不上呢。
记者在2015年8月21号的报纸上,看到了合肥高新区法院就这起案件对束艳花的公告送达内容,并且注明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肖华认为这就是通告,而当事人没有看到那就是她自己的责任。
如果说看不到报纸是束艳花自己的责任,可公告的第一句话,就把这起因离婚财产分割补偿款的执行案写成了“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这又是谁的责任呢?
对此,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庆峰表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方式的送达,最后一种是公告送达的方式,这个公告送达具有补充性,它不是常态,只有针对下落不明或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这份公告送达上写的采用理由是“由于你下落不明”,这个结论又是怎样的出的呢?束艳花很疑惑:“审判的翟法官也给我打过很多次电话,他能联系到我,然后执行这个案件的法官也能打电话联系到我,为什么肖华接手之后就说联系不上我呢。”
那下落不明在法律上是个什么含义呢?蒋庆峰给出了解释,“下落不明一般法律上典型的是属于一种失踪状态,基层组织或者公安机关证明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明明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却被当做“下落不明”的人,失去了自己和女儿唯一的住房,束艳花表示,要讨个说法。
《第一时间》记者报道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工作难点,也是群众呼吁加强的一项工作重点,为此我们栏目也和法院合作,开辟了“老赖曝光台”专栏,经常性地曝光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但作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追求执行效果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更好地完善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从而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呢?对于此案的执行异议结果,我们栏目也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