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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及次数】
一、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在12个月内,凭有效证明资料,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其中:
1、非家庭共有产权的,按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注明的产权份额(比例)核定提取额度;没有明确产权份额(比例)的,按房屋法定共同产权人平均产权份额核定提取额度。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不得超过规定的累计最高额度。
二、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包括提前还贷),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应)还本息(按月划扣为上月已还或应还本息)。
三、缴存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金额一般不超过治疗危重疾病及处理突发事件家庭承担的费用。
四、其他情形原则上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且提取额符合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滁州市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销户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缴存职工提取的,应提请所在单位审核,单位应据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缴存人销户提取时应先办理封存手续。
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申请,本人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或所在单位经办人员代办。
二、对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予以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决定,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审批时间。
四、准予提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手续,资金支付到相关账户,原则上转入由单位统一申报或个人提供的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也可转入缴存人所在单位账户。其中:
1、直接用于支付购买自住房首付款的,资金须支付到售房企业(个人)指定账户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账户。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月划扣)的,资金须支付到还贷账户。
不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内容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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