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宾馆以丢失货款和衣服为由,报警后又将宾馆经营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担责赔偿。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2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胡某出差住进全椒县襄河镇彭某经营的宾馆后即到业务单位结算货款。收到货款八万元。次日凌晨4时许彭某向全椒县公安局派出所报警称其丢失八万元现金及高档衣服后将彭某告上法院。
原告胡某诉称:其因公出差住被告彭某经营的宾馆后至业务单位结账,收到货款8万元。当晚7点多带此款回宾馆休息,始终未离开入住房间,次日凌晨4点左右醒来时惊讶地发现8万元货款已不翼而飞了,连脱下的新购买的高档衣服也不见踪影。其马上意识到有窃贼潜入房内行窃,当即用手机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其环顾房间上、下和四周觉得此事蹊跷。房间门窗完好无损;天花板、地板亦无异常,只能推断是宾馆掌握房间钥匙的人监守自盗。或勾结“外鬼”联手作案,又或是掌握钥匙人大意丢失钥匙被贼捡得而开门进入房间行窃。其有偿入住被告宾馆,即与被告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很明显被告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承担责任。赔偿其被盗的8万元货款及新购置的高档衣服折款3500元,计83500元。
被告彭某辩称:原告胡某并无证据证实在其经营的宾馆内被盗货款及衣服,完全是凭空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行的财会制度最普遍的是采取转账支票方式结算、支付往来货款,而决不会允许以巨款现金当即付清。显然原告诉称与国家实行的财会制度相悖。可见原告诉称在其宾馆房间被盗巨款和衣服是空穴来风、子虚乌有。其经营宾馆行业多年,始终把旅客利益放在第一位,一直尽善尽美地履行服务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从未发生过旅客住宿失窃的事件。请驳回原告上述诉请。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彭某所争议的事实是原告是否在被告经营的宾馆内丢失8万元货款。从查明的事实看,全椒县公安局已立案,受理原告货款被盗案正在侦查中,不能以原告报警称丢失现金,而推定原告是在被告处丢失。除原告陈述将8万元现金带入宾馆房间及向全椒县公安局报警称丢失现金外,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在居住的房间内丢失8万元现金的事实。现原告诉称被告未尽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担责赔偿8万元及衣服折款。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失窃现金、衣服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