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社保是《劳动法》要求强制缴纳的,因此,劳动者自愿放弃并不能免除企业的责任。
劳动者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02
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工伤概不负责

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不在于合同中是否存在工伤如何处理的条款,只要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工伤待遇。
合同上注明的诸如“工伤概不负责”一类的免责条款是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
03
入职三年不得结婚生子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04
企业任意调岗调薪


05
末位淘汰制员工签字认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末位”与“不能胜任”不能直接划等号。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
06
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单位立即辞退


本文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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