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971出生),曾多次盗窃,累计坐牢二十年零三个月,出狱后仍不思悔改。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分别在来安县四次盗窃他人的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9116元。
2、2015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到来安县建阳北路,将被害人贺某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女式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蓝色皮夹一个及190元现金。被告人张某将挎包中的190元现金拿出占为己有,然后将所盗挎包丢弃在一户人家院内。经鉴定,挎包的价格为78元,皮夹的价格为36元,vivo牌手机的价格为1762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