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被告人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梅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来安县水口镇新修尚未通行的G104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来安县水口镇新民村路段时(此路段处于施工状态,并设置有“施工路段禁止通行”标牌)撞到正在路面施工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致其受伤,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19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民警带回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梅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