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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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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