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从今日开始,一批法规新政将“上岗”也必将给我们生活带来影响安徽省禁毒条例5月27日,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内容,吸毒者在三...
从今日开始,
一批法规新政将“上岗”
也必将给我们生活带来影响
安徽省禁毒条例
5月27日,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内容,吸毒者在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为吸毒者提供便利,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疑似毒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运输。对于未实行检查、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将会被责令改正。发现毒品却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禁毒条例》,将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酒吧、旅馆、会所等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禁毒举报电话。上述场所不得提供、贩卖毒品,不得组织、引诱、欺骗、容留吸毒或者注射毒品。违者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三到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保障了戒毒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享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歧视。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申请经营载客12人及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以下简称小型客船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有总客位50个以上的安全适航船舶;具备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管理层中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船长或者轮机长适任证书和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与企业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家规定的从事客运船舶运输的其他条件。
禁止小型客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禁止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禁止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我省日前出台《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中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不得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此次《办法》中明确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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