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行动 坚决打赢限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攻坚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7.20”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和要求,通过对定远城区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减少安全隐患和噪音、环境污染,优化定远城区生态环境,净化定远城区生活环境,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定远县公安局将强力推进定远县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今天下午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严广宇召集定远城区各派出所所长、各警种负责同志在公安指挥中心大楼会议室围绕职责明确、行动迅速、处罚有力。全局上下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真正通过教育引导让群众“不想放”,通过加强监控让群众“不能放”,通过依法查处让群众“不敢放”,坚决打赢限放攻坚战,向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爆竹声声响,喜事天天多。”从民俗俚语中我们看到燃放烟花爆竹,烘托节日喜事气氛,也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然而,我们也深刻地感受到,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直接导致空气质量下降,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等。据环保部门历史检测数据显示,受烟花燃放影响,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还会影响市容环境,大量的鞭炮碎屑给环卫工人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未燃尽的鞭炮在清扫和运输时还极易爆炸,给环卫工人的作业带来安全隐患;此外,一些市民不分地段、不分时段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形成噪音扰民,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如果违规乱放烟花爆竹,还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生活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全县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和邻里纠纷屡见不鲜,因烟花燃放引发的火灾也比比皆是。
为有效改善我县大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定远县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边界为:“东至上海路→沿上海路向南至迎宾大道(迎宾东路)交汇处→沿迎宾大道(迎宾东路)向西至泉坞山大道交汇处→沿泉坞山大道向南至炉桥路→沿炉桥路向西至环城西路(西环路)→沿环城西路(西环路)向北至城北水库坝埂交汇处→沿城北水库坝埂向东至曲阳北路交汇处→沿曲阳北路向北至定城镇友谊居委会小陈村民组交汇处→沿穿小陈村民组水泥路向东至鲁肃大道交汇处→沿鲁肃大道向南至鲁肃大道与永康大道(永康路)交汇处→沿永康大道(永康路)向东至上海路交汇处止”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使城区人民远离烟花爆竹的噪音、污染,我们倡议:
不燃放烟花爆竹、放电子炮、以更安全、更文明、更环保的方式庆贺节日与喜事。
我们衷心地祝福您阖家欢乐、万事如意!也真诚地希望您能响应号召,倡导新风尚、传递正能量,共同爱护我们的环境,过上清新、环保、舒适的低碳生活。
定远县公安局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定远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定远县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东至上海路→沿上海路向南至迎宾大道(迎宾东路)交汇处→沿迎宾大道(迎宾东路)向西至泉坞山大道交汇处→沿泉坞山大道向南至炉桥路→沿炉桥路向西至环城西路(西环路)→沿环城西路(西环路)向北至城北水库坝埂交汇处→沿城北水库坝埂向东至曲阳北路交汇处→沿曲阳北路向北至定城镇友谊居委会小陈村民组交汇处→沿穿小陈村民组水泥路向东至鲁肃大道交汇处→沿鲁肃大道向南至鲁肃大道与永康大道(永康路)交汇处→沿永康大道(永康路)向东至上海路交汇处止”,所形成的合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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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限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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