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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定远:明天开始限放烟花爆竹,不是说说而已!

时间:2017-07-31 22:55:22来源:定远公安阅读:385次
导读:迅速行动 坚决打赢限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攻坚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7.20”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和要求,通过对定远城区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减少安全隐患和噪...



迅速行动 坚决打赢限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攻坚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7.20”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和要求,通过对定远城区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减少安全隐患和噪音、环境污染,优化定远城区生态环境,净化定远城区生活环境,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定远县公安局将强力推进定远县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今天下午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严广宇召集定远城区各派出所所长、各警种负责同志在公安指挥中心大楼会议室围绕职责明确、行动迅速、处罚有力。全局上下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真正通过教育引导让群众“不想放”,通过加强监控让群众“不能放”,通过依法查处让群众“不敢放”,坚决打赢限放攻坚战,向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爆竹声声响,喜事天天多。”从民俗俚语中我们看到燃放烟花爆竹,烘托节日喜事气氛,也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然而,我们也深刻地感受到,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直接导致空气质量下降,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等。据环保部门历史检测数据显示,受烟花燃放影响,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还会影响市容环境,大量的鞭炮碎屑给环卫工人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未燃尽的鞭炮在清扫和运输时还极易爆炸,给环卫工人的作业带来安全隐患;此外,一些市民不分地段、不分时段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形成噪音扰民,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如果违规乱放烟花爆竹,还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生活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全县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和邻里纠纷屡见不鲜,因烟花燃放引发的火灾也比比皆是。

为有效改善我县大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定远县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边界为:东至上海路沿上海路向南至迎宾大道(迎宾东路)交汇处沿迎宾大道(迎宾东路)向西至泉坞山大道交汇处沿泉坞山大道向南至炉桥路沿炉桥路向西至环城西路(西环路)→沿环城西路(西环路)向北至城北水库坝埂交汇处沿城北水库坝埂向东至曲阳北路交汇处沿曲阳北路向北至定城镇友谊居委会小陈村民组交汇处沿穿小陈村民组水泥路向东至鲁肃大道交汇处沿鲁肃大道向南至鲁肃大道与永康大道(永康路)交汇处沿永康大道(永康路)向东至上海路交汇处止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使城区人民远离烟花爆竹的噪音、污染,我们倡议:

不燃放烟花爆竹、放电子炮、以更安全、更文明、更环保的方式庆贺节日与喜事。

我们衷心地祝福您阖家欢乐、万事如意!也真诚地希望您能响应号召,倡导新风尚、传递正能量,共同爱护我们的环境,过上清新、环保、舒适的低碳生活。

定远县公安局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定远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781日起,定远县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东至上海路沿上海路向南至迎宾大道(迎宾东路)交汇处沿迎宾大道(迎宾东路)向西至泉坞山大道交汇处沿泉坞山大道向南至炉桥路沿炉桥路向西至环城西路(西环路)→沿环城西路(西环路)向北至城北水库坝埂交汇处沿城北水库坝埂向东至曲阳北路交汇处沿曲阳北路向北至定城镇友谊居委会小陈村民组交汇处沿穿小陈村民组水泥路向东至鲁肃大道交汇处沿鲁肃大道向南至鲁肃大道与永康大道(永康路)交汇处沿永康大道(永康路)向东至上海路交汇处止,所形成的合围区域。

点击看大图

    二、在限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7616






限放烟花爆竹,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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