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精神,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本)》公布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中的附件《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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