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安徽省禁毒条例》。
《安徽省禁毒条例》已经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等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新闻出版广电、邮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古柯植物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他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有害信息。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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