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是国际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也是首批国家4A级旅游区,域内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

7月25日上午,我市举办《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共五章四十一条,结合滁州实际,对风景区活动遵循原则、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利用和保护、管理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17年4月27日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哪些行为会被处罚?(节选)
第二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游览、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影响风景名胜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内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钉栓树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挖花草、竹笋、树根(桩)、药材等;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
(三)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随地便溺;
(四)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标牌、座椅等公共设施;
(五)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六)猎捕野生动物;
(七)燃放烟花爆竹;
(八)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九)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十)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垂钓或者破坏水生植物;
(二)携带犬类等可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动物;
(三)攀爬摩崖石刻,践踏或者擅自拓印碑刻;
(四)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焚烧香蜡纸烛;
(五)放牧牲畜;
(六)闭园后滞留。


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节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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