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章某、张某、李某、胡某、刘某因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大量银行卡,最终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某、胡某、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章某驾驶小型轿车伙同被告人张某、李某、胡某、刘某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本市以及河南等地的几大银行骗领银行卡,数量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章某在本案中起组织、领导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余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系怀孕妇女,目前刚生育不久,尚在哺乳期,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