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天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天政〔2014〕70号)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1、受理、初审及公示: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止;
2、资料审核: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
3、公示登记: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
4、租赁补贴发放及新申请实物配租: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1、新申请家庭户在申请人现居住地镇(街)及社区;
2、天长街道办事处年审户在万寿南路二凤社区居委会(保障性住房小区东大门北侧);
3、各镇年审户在各所属镇政府。
开发区3、4期公租房小区。
2017年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年审标准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8元;
3、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5、符合本市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现居住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年审表;
(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残疾证、低保证等)。
2、初审 镇(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镇(街)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镇(街)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市民政局。
3、审核 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公安、人社、市场监督、房产、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在收到民政局协查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意见反馈至民政局。民政局核对后提出审核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房产局。
4、登记 国土房产局对民政局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媒体及公告栏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1、领导重视,狠抓落实。各镇(街)、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审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2、加强宣传,落实政策。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宣传工作,广泛进行动员,认真学习文件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氛围,同时抓好业务培训,做好受理、初审、审核及登记等各项工作。
3、加强监督,严肃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对办事拖拉,相互扯皮,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电话:0550-7034470(国土房产局监察室)
咨询电话:0550-7028608(国土房产局住房保障股)
信息来源: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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