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对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带来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挑战。长期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严格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审判工作趁势而上、良性发展,为全面推进法治滁州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就请跟随小编看一看2016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情况吧!
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受理审理情况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为破解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将以前的立案审查制修改确立为立案登记制。2016年,全市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与指导,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充的材料,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准确表达诉求,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016年,全市法院对行政起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补充材料的68件;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如超过起诉期限、起诉对象不属行政行为等)裁定不予立案的27件;难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均先予以立案。全年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与立案登记制之前相比上升59%,充分、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二)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情况。2016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29件,同比下降15.5%。各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不均衡,其中,市中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较多,主要原因是新行政诉讼法调整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按行政管理范围划分,案件数量居前十位的依次是:拆迁(43件,占18.78%)、劳动和社会保障(40件,占17.47%)、土地(39件,占17.03%)、公安(35件,占15.28%)、房屋登记(13件,占5.68%)、城建(12件,占5.24%)、乡政府(8件,占3.49%)、工商(5件,占2.18%)、政府信息(5件,占2.18%)、畜牧(4件,占1.75%),以上十类案件合计204件,占收案总数的89.08%。其中,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等案件同比出现增长。
按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划分,案件数量从多到少依次是:行政处罚(43件,占20%)、行政登记(40件,占18%)、行政确认(34件,占15%)、行政强制(28件,占12%)、不履行法定职责(26件,占11%)、其他(15件,占7%)、行政征收(10件,占4%)、行政协议(10件,占4%)、行政许可(7件,占3%)、行政复议(7件,占3%)、行政撤销(5件,占2%)、行政给付(2件,占1%)、政府信息公开(2件,占3%)。与2015年相比,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类型案件数量仍排在前列。
(三)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201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07件,未结22件,结案率为90.39%,收结案基本保持平衡。在审结的207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91件,实体判决率(一审行政案件判决数与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数之比)44.0%,同比下降3.4个百分点;以裁定准予撤诉方式结案的61件,撤诉率29.5%,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以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23件,占比11.1%,同比下降6.8个百分点;以裁定不予立案方式结案的27件,占比13%,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
在实体判决的91件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75件,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14件,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1件,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违约并赔偿损失的1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5.38%,与2015年行政机关败诉率30.77%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分别是土地5件、民政3件、拆迁3件、公安2件、畜牧1件、劳动和社会保障1件、规划1件。
(四)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2016年,全市法院新收二审行政案件101件,审结100件,中止审理1件,结案率99%。其中,二审作出维持判决82件,占结案总数的82%;撤诉9件,占结案总数的9%;发回重审3件、改判4件、指令立案审理2件,共计9件,发改率(发改案件数与结案总数之比)9%,同比下降5.29个百分点。
(五)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情况。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为被告;而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论复议机关是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均为被告。因此,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增多。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涉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共32件,占总收案数的13.97%。
(六)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审查情况。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是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只有经过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才能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是法院司法审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和支持。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审查案件逐年上升,2016年达到274件。
2016年行政审判的主要特点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深入贯彻执行,2016年行政审判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审判日趋规范,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部分行政案件审级得到提高,一些行政案件最终由省高院进行终审裁判,促使中基层法院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全市法院实施的“两评查”(庭审评查和法律文书评查)活动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合议庭更加重视庭审规范和庭审功能的发挥,进一步提高了庭审效率。2016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发改率有所下降,表明行政案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行政案件上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2016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79.66%(二审案件判决数与一审案件判决数之比),与2015年行政案件上诉率55.83%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特别是涉及到拆迁类的行政案件上诉率更是高达92.59%,充分反映行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低,做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难度大。
(三)行政案件撤诉率上升,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得到实质解决是行政诉讼所要实现的目标。行政诉讼中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辩法析理和调解工作,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而主动撤回起诉,或者使行政机关认识到其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之处而主动改变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得到满足而撤回起诉。通过协调撤诉的方式既能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又能消除“官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6年,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主动撤诉或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案件共61件,撤诉率34.30%,同比上升5.96%,使一批行政争议案件得到有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四)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实体判决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5.38%,与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败诉率30.77%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充分反映出全市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显现成效,依法行政意识得到加强。
(五)拆迁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行政强制类案件增多。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必然涉及到房屋、土地征收,此类纠纷大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做工作得到妥善解决,还有一部分纠纷矛盾激化,诉至法院。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拆迁类案件43件,占总收案的18.78%。拆迁类案件涉及面广,牵涉户数较多,很多被拆迁户互通信息,联系紧密,形成共同向法院起诉的群体性案件。如全椒法院受理的十几名被拆迁户共同起诉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拆迁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拆迁户不主动搬迁的,行政机关还要作出强制搬迁决定实施强制搬迁,针对强制搬迁行为起诉的案件即行政强制类案件,2016年共计收案28件,同比增加9件。
(六)新类型行政案件出现,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纳入了行政诉讼审查范围,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此类新型案件不断出现。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协议案件10件,并且也出现了一并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案件。这些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且缺乏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又没有相应的指导案例,因此,审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裁判标准较难把握。
政府与法院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加强政府与法院良性互动,共同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政府与法院的良性互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得到有力贯彻执行。2012年,市中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向基层法院和县区政府法制办转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诉与非诉相互衔接的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会议纪要〉》之后,各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单位通过联席会议平台开展信息沟通、案例研讨、业务学习、咨询建议等活动,提高执法办案水平。2016年,市中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联席会议,对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等问题进行研讨,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有效地指导了执法办案。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进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和应诉能力、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滁州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到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51人(次),出庭应诉率达到29.98%,其中一名市级领导代表政府部门出庭应诉,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司法建议工作取得突破。司法建议是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行政审判中针对个案反映出的具体问题或某一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能够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改进工作,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2016年,全市法院按照“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的要求,先后提出司法建议10余件次,得到行政机关反馈落实的5件,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在土地管理、房屋征收等领域的规范执法。
(四)积极开展法制培训和日常工作交流。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法官受邀或主动到行政执法机关举办培训班,讲授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2016年,全市法院派员为行政机关开展业务培训和讲座9次,参加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全市法院与行政机关多次开展交流、研讨,积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在行政机关开展的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建设拆除、矿山整治等专项执法活动中提供法律帮助。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议如下:
(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引领依法行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人员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
(二)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行政机关应树立职权法定意识,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让行政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时限、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减少和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败诉。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调查取证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按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杜绝事后调查取证的作法。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全面履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行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关切。不断加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登记等涉民生案件调研,确保程序合法及正确适用法律。建立公正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水平。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岗前法律知识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有能力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在岗培训,重视培养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并重点学习调查取证和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突出培训重点,围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和行政诉讼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开展学习培训,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丰富培训方式,采用鲜活的案例,提升培训的生动性和实效性。
(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坚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违法行政行为在复议阶段得到纠正。但仍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复议阶段未得到纠正,而演变成行政诉讼。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更加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应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复议职责,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五)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强出庭应诉能力。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增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刚性约束,加强督促考核,对于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及时出庭应诉,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及时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应对行政应诉案件认真组织研究案情,做好庭前应对准备,熟悉庭审流程规则,学习应诉经验和技巧,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参与度和应诉能力。
(六)重视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为促进相关社会矛盾或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针对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的,它有助于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执法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少数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反馈工作不重视,使司法建议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尽快建立司法建议反馈机制,对司法建议的反馈时限、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和规范,并将落实反馈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