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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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共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立法支撑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展情况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试点省市的基层院,积极履行职责,在开展“督促行政履职、预防国资流失”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县国有资产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确保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收缴国库,依法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案于2017年6月12日在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使行政机关加大了催缴力度,至庭审前一天,所有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全部缴齐。切实保护了国有资产,充分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行职责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