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死者)与沈某、刘某是朋友,三人向韩某借车外出游玩,沈某在驾车外出游玩过程中,将车辆交给无证的小孙驾驶,导致小孙在行驶中与桥墩发生碰撞,当场死亡。伤心的老孙夫妻将朋友沈某、刘某以及车主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63223元。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案件事实,刘某仅是同行乘坐人,对小孙是否具有驾驶证及饮酒行为没有法定审查与劝阻义务;韩某在出借车辆时,将车辆交给沈某驾驶,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对出借之后的实际驾驶行为无法控制其没有过错;结合本案,沈某应当知道小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因其疏忽大意,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将本由其驾驶的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小孙驾驶以致事故发生,沈某作为机动车当时的管理人,主观及客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沈某对小孙死亡负有责任;同时,因小孙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无证驾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应当减轻沈某的赔偿责任,按10%的责任比例确定为宜,计26322.3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