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突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团省委、省 妇联、省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的意见》(皖民务字〔2017〕124号,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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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突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团省委、省 妇联、省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的意见》(皖民务字〔2017〕124号,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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