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上午,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5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无锡市金马特种动物驯养场负责人浦某签订协议,向浦某购买獐12只,其后,浦某在明知王某未能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双方未取得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4月收取王某1万元,约定先行运输两只獐给王某养殖,7月底,浦某负责将两只獐由无锡市金马特种动物驯养场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鸿湿地公园运输到安徽省滁州市王某家中,至2016年11月,两只獐共产崽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7只动物为河麂,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价值3万余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应以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仍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依法加大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刑事制裁力度,妥善审理涉环境保护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