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现就我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应具备较好的农业保险工作基础,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此次试点县名单为:定远县、霍邱县、无为县、枞阳县、庐江县、寿县、望江县、涡阳县、宣州区、太和县、贵池区、埇桥区、怀远县、含山县等县区。
试点保险标的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
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部分的基础农业保险,为试点县全体农户;
保险金额覆盖地租成本部分的专属农业保险,为试点地区内承包面积为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针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保险,根据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要求,保险标的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按照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执行。
“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保额,水稻保险金额暂定800元/亩,费率6%,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406元/亩,地租保额为394元/亩;
小麦保险金额暂定650元/亩,费率4.5%,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367元/亩,地租保额为283元/亩;
玉米保险金额暂定550元/亩,费率6%,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282元/亩,地租保额为268元/亩。
在农户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以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试点县区域分布,具体补贴比例如下:
对定远县、霍邱县、寿县、涡阳县、太和县、埇桥区、怀远县等试点县,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47.5%、省财政30%,市县补贴2.5%,农户自缴保费20%。
对无为县、枞阳县、庐江县、望江县、宣州区、贵池区、含山县等试点县,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47.5%、省财政25%,市县补贴7.5%,农户自缴保费20%。
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而增加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继续从省财政整合的用于补充性商业保险保费补贴现有资金渠道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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