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频
6月30日,“刑事热点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暨第十一期‘法学专家面对面’活动”在滁州举行。
来自沪皖两地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滁州市检察院青年干警共计80余人参加,其中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安徽大学等高校的知名教授、博导。

林国平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
余永东
安徽省法学会秘书长


李德文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安徽法制报社总编辑粟原慰在致辞中说,本报与省法学会举办的“法学专家面对面”活动,形式在不断地丰富,从请进来座谈,到带领专家学者走进基层、倾听民声答疑释惑,再到现在的沪皖两地知名专家学者的跨省交流。
这种切合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创新普法形式务实有效,相信通过本报网站、公众号、APP、报纸等全媒体平台的传播,必将对树立法治信仰、引领全民普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会场
与会者围绕时下刑事热点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观点对碰、交流学习、凝聚力量。
研讨主题


▲上海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凤章 发言中
“案件一旦发生以后,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最大程度地再现事实真相。”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单玉成 发言
单律师认为,于欢案、天津大妈涉枪案等这些热点案件中折射出一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应该是分层次的,客观事实应是终极目标,法律事实和认罪标准是第二个层次,第三层次则是无法查明的事实或者说争议事实。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行江 发言中
行江教授说,按照法律逻辑关系,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最终推断出结论。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应经常相互往返,当两者有矛盾的时候就要更加慎重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孙万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科研处处长

▲郑光 滁州市检察官协会会长

▲朱凌青 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文录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

▲李德文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李领臣 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毛坚平 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
发表观点


金泽刚
在网络信息时代,法官、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成为热点。这就需要我们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都应去衡量自己所办的案件经不经得起媒体的报道,经不经得起民众的考评,经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孙万怀
当一名法官、检察官遇到法律与伦理相冲突时,只要我们的判断与处理是符合基本的伦理、基本的人道、基本的情感时,就没有人认为它是不合理的。


郑光
在网络自媒体时代,很多信息发布者基于利益出发和博得关注,在事实和证据知之甚少的情况下,便作出各种评论和判断。
朱凌青
应从两方面看待“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媒体有可能带着民意的角度表达,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无视民意也不能任由民意摆布,既要重视民意又不能轻信民意,法律工作者要有自己的判断尺度和衡量标准。


安文录
在司法实践中某一个案件出现了处理不当的问题,实际上其背后也是司法体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某方面的失灵。
郑光
从立法角度来说,需要反思的问题,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滞后与笼统导致。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说,在实践中受死者为大等案外因素的压力影响,从而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更趋于保守。


李德文
刑法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这些热点案件往往强调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忽视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恰恰是这种忽视导致了群众的热议。
李领臣
法律的适用既是一门技术又是一门艺术,既要懂得法律条文面上的意思也要懂背后的意思,既要懂法律条文适用的范围又要懂法律条文适用的局限。

余永东认为,法律事实是由拥有法律素养的司法人员通过大量事实判断,其应该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评判,也应该是社会大众心理上能够接受的,这两者是高度统一的。本次研讨会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有效性,既契合了法学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又达到了服务经济大局发展的目的。研讨会最后,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毛坚平对本次“法学专家面对面”活动作出高度评价。
来源:法制安徽网
记者:袁中锋 摄影:倪明、殷志强
编辑:小法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