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女儿在上海买房子的名义,索贿100余万元。今年2月,天长市原副市长刘正田因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刘正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滁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55岁的刘正田于1999年5月至2003年5月任天长市张铺镇党委书记,2003年5月至2009年4月任天长市铜城镇党委书记,2008年11月至2010年4月任天长市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4月至2016年4月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一审法院查明,刘正田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4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澳大利亚币(以下简称1万澳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刘正田以女儿买房“借款”的方式进行索贿。(来源:中安在线,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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