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汤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份的一天,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张甲、张乙兄妹因经济纠纷带着车某某等三人前往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某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欲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甲未果,并滞留在该公司内。当晚19时许,汤某甲的大哥被告人汤某某回到该公司门口,听门卫单某某说张甲、张乙带人到厂里闹事,随即电话邀集叶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带人到厂里来处理此事。后叶某某邀集冯某某等数人驾车赶到现场,汤某某将厂电动门打开,让叶某某等人进入厂内,被告人汤某某随即对站在电动门旁的被害人车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还对车某某等四人实施追打。后因被害人张乙报警而案发。经鉴定,被害人车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当庭给付被害人车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车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汤某某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