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创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法和补助方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省住建厅拟定《安徽省利用闲置农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省利用闲置农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创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法和补助方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一方为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经双方自愿协商,可通过购置村内闲置农房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四条 购置村内闲置农房的,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五条 闲置农房须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标准,农房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第六条 购置村内闲置农房的,一方应为D级或无房的农户。
第七条 购置村内闲置农房的,双方应签订农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协议,明确以购置村内闲置农房方式实施危房改造。
第九条 购置村内闲置农房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助2万元;一般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补助1万元。
第十一条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
第十二条 购置村内闲置农房方式的,应建立农户档案,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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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村镇规划与建设处
邮政编码:23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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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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