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提升价格监管执法能力,省物价局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举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详情如下↓↓
我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价格举报、投诉,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价格举报是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举报。
价格投诉是指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使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处理电话、书信、网络、来访等渠道接收的价格举报、投诉。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在工作日按时签入12358全国价格举报呼叫平台(以下简称“呼叫平台”),保持电话畅通。非工作时段可以利用呼叫平台自动接听,举报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自动接听的电话留言进行整理、登记。
举报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12358价格举报接听接访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听取和记录举报人的陈述。对被举报信息陈述不清的,应当主动询问举报人。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一并告知举报件的编码和处理结果查询方法;决定初次转办的,应告知已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收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立即与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并转办。
在平台中初次转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转办举报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转办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附转办依据和证据,逐级上报至共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由其交办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整个转办过程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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