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司机们开车上路最怕啥?
违反交通规则?
没地儿停车?
查酒驾?
不,现如今司机最怕的,还是碰瓷。
面对各种画风清奇的“花式碰瓷”党,
车主们简直是防不胜防!
这位碰瓷的小伙连公交车都敢“碰”:

公交车算什么,
这位大爷连自行车都不放过:

这都不是事儿,这小伙警车都敢讹:

夫妻俩闹矛盾了,找个车碰个瓷发泄下:

这位碰瓷大哥,演技能走点心不?

这就是已经失传多年的“铁头功”吧?

目前,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关于“碰瓷”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都充满着争议。实践中,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的定性,有四种情况:
情况一:“碰瓷”构成诈骗罪
由于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会明示自己的主观目的,会对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自愿”交付赔偿款,无异于别的诈骗手段,因此“碰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情况二:“碰瓷”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碰瓷”行为被车主或者行人看穿,“碰瓷”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情况三:“碰瓷”构成抢劫罪
“碰瓷”行为人以暴力或胁迫方式,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从被害人处强取一定数额的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情况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碰瓷”行为人采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变道行驶的车辆等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让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行为人对此手段的危险性认识或应认识,但仍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其主观心理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种定性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


故意碰瓷不仅违法
还很有可能威胁自身生命
碰瓷党们要三思而后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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