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顺手牵走没拔钥匙的电动车,准备自用,不料却触犯法律,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赵某看见被害人李某停在自家门前的电动车钥匙未拔,一时起了歹意,便将该电动车盗走,准备留于自用。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被盗电动车返还给了被害人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