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坚持房地产项目(含房产开发及建安工程)税收实行土地“谁出让、税归谁”原则,确保市直、各区财政利益不受影响。
2
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现有市、区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归属地进行排查梳理。凡竞拍取得市级出让土地的房地产企业产生的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税务部门负责对入库级次有误的企业进行调整。市财政部门负责对2016年5月以来入库级次有误的收入,按照隶属关系,通过年终结算对地方财力作相应划转。
3
加强对新成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在市财政部门未确定新成立房地产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前,税务部门对企业入库级次一律界定为市中心支库。属于区级的企业,由区财政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等部门审核后,向税务部门出具入库级次界定通知,税务部门据以调整入库级次,并对其相应的收入予以调库。
4
加强对已注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对跨区新建项目,各房地产企业根据管理需要注册成立新项目公司,新项目公司的税收管理参照上述第三条执行;对未成立新项目公司、项目跨市、区两级的房地产企业,企业入库级次界定为市中心支库,税收全部先行缴入市中心支库,企业分项目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属于区级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税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审核后予以调库。调库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
5
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建安工程的税收管理。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房地产项目建安工程的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掌握税源动态,督促建筑安装企业及时报验登记,并按照房地产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将建设期间产生的税收缴入相应国库。各房地产企业要协助建筑安装企业做好收入缴库工作。
6
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已注册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在其跨区竞拍土地时,根据项目属地和管理需要注册成立新项目公司。各地要加强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金归属及时将房地产企业和项目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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