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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城北水库水源保护综合治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时间:2017-06-19 15:12:18来源:三色定远阅读:193次
导读:征收范围红线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县城北水库水源保护综合治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定政[2017]52号)公告如下:为稳步推进...

征收范围红线图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县城北水库水源保护综合治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定政[2017]52号)公告如下:

为稳步推进城市旧城改造,不断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改善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规定和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北水库水源保护综合治理部分和邻近地块实施房屋征收。

一、征收目的:水污染防治。

二、征收范围:县城北水库南侧、东侧部分及邻近地块,上述范围红线图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严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者,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监督电话:0550—4888989。

附件:1、《2017年县城北水库水源保护综合治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征收范围红线图。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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