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乘坐来安县4路公交车时,乘被害人郝某某不备,扒窃其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80元。
另查明,汪某某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