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雇佣工人在来安县半塔林场前山附近盗窃事先选好的5棵朴树。当天下午16时许,该5棵朴树已被全部挖出,并用雇佣来的挖机将5棵朴树拖到前山山脚下,再用雇佣来的吊车将其中的4棵朴树拖运至大余郢村水泥路尽头处装车,装车时被来安县半塔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棵朴树价值共计23600元。被盗5棵朴树已发还给前山林场。
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来安县公安局半塔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