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下午,明光法院依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多次辱骂、威胁法官和公诉人的被告人丁某某拘留15日。
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明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多次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审判长指挥,手指着审判长和公诉人进行辱骂,声称要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自焚等。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释明,劝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告诫其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仍然不听劝诫。宣判后校对庭审笔录和送达法律文书时,丁某某不仅拒绝阅读庭审笔录,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而且公然扬言要开车撞死审判长。
为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拘留15日。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场所,庄重严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