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规范现有聘用人员
对短期聘用(1年以下,下同)且无实质性工作任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予以解聘。
对短期聘用且工作所需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人员,改为劳务派遣方式。
对因工作需要长期聘用(1年以上,下同)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经费保障渠道不变。
二
规范今后聘用人员
对符合社会购买服务条件的,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解决,严禁聘用人员。
规范聘用程序
申报:用人单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因开展工作确需聘用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书面申请聘用员额。
核定:每年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用人单位聘用员额。
招聘: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聘用员额,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在招聘工作完成后,将聘用人员信息情况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规范工资待遇
经市政府同意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市财政统一保障,实行年包干(含五险一金):?一般工勤岗位年3.5万元;辅助岗位年3.8万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5万元;特殊紧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7.5万元。工资按月发放,并由相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适度调整。
三
规范机关借用人员
对现有机关临时性从事辅助岗位的借用人员,由用人机关及时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对单位工作职能增强、人手紧缺、市政府赋予临时性重要紧急任务的单位,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经单位集体研究,可从其所属事业单位临时、短期借用人员,完成任务后及时回原单位工作。
四
落实责任
市编办牵头负责用人单位聘用员额的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经费定额的确定、调整以及核拨聘用人员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聘用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等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聘(借)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制定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
五
监督追责
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聘人员,如有违反,将追究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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