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名给交警送锦旗的男子火了
对此,吃瓜群众表示不理解
给民警送锦旗简直是太常见了
为啥偏偏就他火了
小伙伴们表示不服…
嘿!谁不服请举个手!

不服你也歇菜吧!
看看人家锦旗上的字
你比得了吗?

怎么样?
这下服了吧!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男子为什么会送这样的锦旗呢?
看点
01
事发:男子送交警“特殊”锦旗
5月19日,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出现一名男子,他在鞭炮声中将一面锦旗交给民警,内容竟是“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引来不少人围观。送完锦旗后,这名男子离开现场。
看点
02
原由:事故赔偿未达成一致
据了解,送锦旗的男子谭某是武功人,他是兴平交警不久前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一方的亲属。
5月4日,兴平市赵村镇村民贾某向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称其5月3日早上在秦岭影剧院巷内停放电动车时,不慎撞上停在前边的一辆电动车,导致被撞电动车向外倒,又将一辆停放着的大众汽车擦伤,她本人愿意承担责任为对方修车。
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兴平交警在5月8日对这起简单的刮蹭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骑电动车的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然而,双方却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大众车司机亲属谭某遂于5月19日向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杨警官送上这面“特殊”锦旗。
看点
03
结果:男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5日
当天,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负全责的贾某赔偿车辆受损一方1100元。谭某对5月3日发生的这起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也表示很满意。
“可能是他对我们处理程序不清楚。”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李寻虎介绍,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交警调解损害赔偿的,在收到事故认定书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然而,该起事故中,谭某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他虽然提交了调解申请书,但另一方并没有提交调解申请书,所以警方还没有进入调解程序。对于谭某的过激行为,李寻虎认为,“娃也是年轻,着急、冲动”。
兴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办案民警称,送“锦旗”事件发生后,有群众拍照发到朋友圈,并大量转发。虽然事后谭某非常懊悔,及时发道歉信公开道歉,态度也很真诚,但是其行为已经违法。因谭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谭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公安机关的调解
在诉讼前,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所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院的调解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审理期间,法院仍可就民事赔偿继续调解。
3.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市民维权要通过合法途径,不要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这样不仅不能维权,反而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冲动是魔鬼!依法办事是根本!
来源:人民公安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