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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涨价撵人、中介收费贵?楼市传来大消息,住建部要放大招监管!

时间:2017-05-22 16:12:23来源:美好琅琊阅读:504次
导读:住建部5月19日晚间公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房租按月支付;同时拟严禁开发商捂盘惜售,要求买房中介服务费施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




住建部

5月19日晚间公布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

签订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房租按月支付;

同时拟严禁开发商捂盘惜售,

要求买房中介服务费施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

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

和销售现场

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

及每套住房价格,

并对外销售。



据了解,

《条例》立法的目的

在于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交易安全。



楼盘获预售证10日内需全部对外销售

在住房销售环节,

意见稿着重规范了

开发商为炒作房价

而采取的捂盘惜售行为。

明确提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

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

取得预售许可后,

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

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

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

并对外销售。

12个销售行为被明令禁止,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以上规定销售住房,未办理住房现售备案或未将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房产中介,划定11个“禁区”

房地产中介

作为服务行业,

在住房租赁和销售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

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规范机构设立和从业人员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同时,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服务时,要实行实名挂牌服务。


二是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前,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针对近些年来快速发展的住房租赁、销售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平台对信息真实性承担的相应管理责任。


三是规范收费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前,要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是明确从业禁止行为。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给予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实行实名交易制度,交易资金应当纳入监管账户

此外,

征求意见稿

还注重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强化住房租赁和销售的

监督管理。


一是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租赁和销售应当实名交易,并规定在住房租赁和销售等活动中采集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二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应当纳入监管账户。对于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交易资金应当纳入监管账户。


三是实行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注册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还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四是强化政府服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征求意见稿规定要建立住房租赁和销售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房东暴力、强制撵人被明令禁止

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意见稿对出租人行为

设置了限制条款。

包括“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等。


作为

租赁市场的另一个主体,

出租人

在交易中同样需要

安全感。

为此,

意见稿对承租人行为

进行了如下约束: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房东不得擅自抬价,鼓励租金按月支付

对于

最敏感的租金支付,

意见稿不仅提出鼓励按月支付,

还明确房东不得擅自抬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租赁合同中

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

出租人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鼓励出租人提供更长租期,租期不低于三年

促进租金支付方式

更为灵活的同时,

意见稿还鼓励租赁企业和出租人

提供更长的租期。

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租房押金不得无故扣留,违规最高可罚20万元

意见稿明确规定,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

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

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

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出租人扣留押金的,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不归还押金,

出租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据意见稿规定,出租人违反规定扣留押金,

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

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租房带给大家的痛苦,

几乎每个人

都可以写一部血泪史诗了!

现在,

终于有人管了!

为租房新政点个大拇指吧!

-END-

凤凰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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