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2016.3)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并轨管理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为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府城镇、临淮关镇和县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5万元、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不受年龄限制)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离异家庭应满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四、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年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后,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社、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确定租金标准。
(三)公示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六、配租完成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使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凤阳县国土房产局】
?习近平考察小岗村,重温中国改革历程
?“情暖凤阳—我身边的故事”征文大赛开始
喜欢此文,可以分享,点一赞吧↓↓
↓↓ 阅读原文 看凤阳视频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