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市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担任督察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督察员如何产生?有哪些权责?督察员实行哪些制度?承担哪些职责?小微带你一起来了解:
督察员原则上从从事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负责人。
担任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派驻督察员工作职责,年龄在65周岁以下。
根据以上条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人选,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派驻。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在实施城乡规划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实行督察员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或所属县。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可连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在督察工作中,不妨碍、不替代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

承办 /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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