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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陶芳德以一名员额内检察官的身份出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的二审法庭。这是陶芳德副检察长作为员额内检察官直接办理的第一起案件,这践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及领导干部入额后亲自办案的司法改革精神,充分发挥了入额院领导在执法办案一线的引领示范作用。



在庭审过程中,陶芳德副检察长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对张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并提出张某在前后供述中存在不一致等问题。

陶芳德副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现在距案发已过十余年,人的记忆出现稍许偏差导致前后供述的些许不一致是合理情况,对整体案情判断无影响。同时他还指出,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要做精神病鉴定,张某无精神病史,根据多方判断无需做此鉴定。上诉人张某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及情感中产生的矛盾而萌发剥夺他人生命之念,持刀捅刺被害人数次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长、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不仅是具体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对促使被告人认罪,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具有积极作用,对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